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4-05-18 15:20

1.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专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粮专资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反馈、验收及资产登记等资金运行过程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地方财政配套的粮专资金,及引导、启动的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第四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应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为中心,从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发,注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挥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的职能作用。第二章 资金的资集第六条 粮专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60%;地方各级财政的负担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定。第七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列专款安排;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以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第八条 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是指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为参与粮专资金项目建设而筹集的资金、劳务、物资折款。  
  农民自筹资金,要尊重农民自主权,并符合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建设资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第十条 粮专资金的投入,每2--3年为一投资期。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按最终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规划,及前一投资期的项目管理情况,下达指标,指标的下达要体现奖惩原则。
  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指标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指标足额下达项目县。第十二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对县以下的项目,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项目在县级,由县财政直接拨付。第十三条 要加强粮专资金会计核算,年终必须认真编制决算报表,随同财政支农决算报表逐级上报。第四章 项目县、项目区及项目第十四条 项目县是对粮专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动员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确定项目县的原则是:
  (一)政府重视发展粮食生产,农民有种粮积极性;
  (二)粮食生产潜力大;
  (三)财政有匹配资金能力。
  根据资金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项目县的确定可根据各地农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区是粮专资金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范围,它包含在一个或相邻几个项目县内,涉及一个或几个相邻的乡(镇)。第十七条 项目区连续投入2--3年,在每一投资期里,一个项目县内只能确定2--3片项目区,保证建设一片,完成一片,形成规模效益。第十八条 粮专资金主要投入在项目区以内。为项目区建设服务的辅助性、配套性项目,确有必要在项目区以外建设的可少量使用。第十九条 确定项目区可实行投标、招标的形式,以调动乡、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具体投标、招标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 粮专资金项目内容:
  (一)改造中低产田;
  (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水利、农业新技术、新机具推文,良种的引进、培育、繁殖和推广;
  (四)乡(镇)为发展粮食生产服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要生产设施建设;必要工程管理设施建设;
  (五)县以下技术人员培训。第二十一条 确定粮专资金建设项目,必须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项目区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 粮专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负责。
  各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财政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牵头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会同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商定分地区资金使用指标,按商定的指标安排年度预算指标,落实配套资金;审查、汇总部门项目规划,组织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审定下一级项目规划和共同审核报送本级项目规划;督促规划实施;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及时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二)农业、水利、农机三个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审查部门项目规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收集、整理编报各种技术设计资料、表册;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建设中的资金使用;验收竣工项目;建立资产登记档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粮食补助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粮食补助资金由经济建设司移交农业司管理,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退耕农户领取补贴,有利于政策的前后衔接。
法律依据:《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饲料粮补助资金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为便于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补助政策的落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经财政部领导批准同意,从2008年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饲料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由经济建设司移交农业司。
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退耕农户领取补贴,有利于政策的前后衔接。中央财政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处室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动与经济建设处室沟通,切实做好粮食补助资金管理衔接工作,保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粮食补助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粮食补助资金由经济建设司移交农业司管理,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退耕农户领取补贴,有利于政策的前后衔接。
一、怎样查询农村土地补偿款?
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
1、国家粮食补贴分: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
2、补贴品种:小麦、玉米、油菜、棉花、水稻
3、补贴面积:粮食补贴面积与农资综合补贴面积是指种植小麦、玉米、水稻面积;良种补贴面积是指种植早稻、中稻、晚稻、油菜、棉花面积。
4、计算方式:面积乘以当年国家规定各项补贴的标准。
5、发放方式:本区粮食补贴从2005年开始全部纳入'一折通'系统,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发放。
6、发放年度:隔年发放,例如,2009年种植的粮食面积,作为2010年粮食补贴面积的依据。
二、土地承包权证有什么用
土地承包权证的作用如下: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基本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统一的城乡房地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可以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产权,有效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有利于实施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根据登记数据制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三、土地补贴怎样查询
国家对粮食补贴,持统一的粮食补贴存折到乡镇政府的财政所查询。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粮食补贴与土地承包没有关系,只要你种了田,不管是否该田是你承包,国家只对该田种植者进行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饲料粮补助资金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为便于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补助政策的落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经财政部领导批准同意,从2008年起,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和退牧还草、禁牧舍饲饲料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由经济建设司移交农业司。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归口统一管理,有利于工作开展,有利于退耕农户领取补贴,有利于政策的前后衔接。中央财政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处室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主动与经济建设处室沟通,切实做好粮食补助资金管理衔接工作,保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粮食补助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4. 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以《办法》为原则基础,依据“财农字[1996]13号” 《关于建立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备案。二、认真组织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农业水利农机厅(局)主管此项工作的同志,要首先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办法》,然后逐级进行培训,培训的目的是要教会基层工作的同志如何操作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三、从接到《办法》之日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向上报送材料,向下布置工作,制定有关政策,都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去办。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要及时调查、研究《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加以解决,并向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反映。
  附件: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和拨付第四章 项目区、项目县及项目第五章 项目管理体系第七章 资产登记及档案管理第八章 附则